在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维护权益的重要时间边界,而 “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更是被视为不可逾越的 “红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249 号指导性案例(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情形下,即使超过二十年,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这一裁判规则为厘清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适用边界提供了重要指引。
1、借款与逾期事实:
1997 年 10 月至 12 月,德惠市某原种场与银行签订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计借款 538.1 万元,1998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未偿还,且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2、持续催收与债权转让:
2006 年至 2014 年,银行多次向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原种场均盖章确认;
2015 年银行公告催收,2016 年债权经两次转让至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每次转让均通知原种场;
3、诉讼与抗辩:
2019 年 8 月,某泽公司起诉要求原种场还款,原种场以 “距借款到期已超二十年” 为由主张适用最长时效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某泽公司诉请,最高法提审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不适用最长时效的核心理由:
立法目的层面: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旨在解决 “权利人不知权利受损或不知义务人” 的情形,而本案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
价值导向层面:债务人多次在催收通知上确认债务,却在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机械适用二十年期限,会鼓励债权人频繁起诉以保存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2、裁判要旨:
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导致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即使距权利受损已超二十年,仍不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债务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一)债权人风险防范
1、固定催收证据:每次主张权利需留存书面记录(如催收函、邮件、微信 / 短信记录),债务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文件效力最高;
2、把握催收频率: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前(3 年内)进行催收,确保时效持续中断;
3、债权转让合规:转让债权时务必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在通知中明确催收意图,避免因通知瑕疵影响中断效力。
(二)债务人应对策略
1、审慎确认债务:对逾期债务的催收通知需谨慎签收,避免在无异议情况下随意确认,否则可能丧失时效抗辩权;
2、审查催收有效性:若债权人的催收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如未通过法定媒体公告),可主张不构成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