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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全员绑定:普通劳动者不受限的法律边界
来源: | 作者:伟基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25-07-03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就业市场中,不少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都需受此约束。普通劳动者若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即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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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山东高法公布的一则案例:


A 公司从事玩具盲盒直播销售业务,2021 年 12 月,李某入职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入库登记与打包发货,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 100 元,若违约需支付 24 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2023 年 3 月,李某离职后创办同类业务公司,A 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普通仓库管理员,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无需特殊技能,未接触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协议无效,最终驳回 A 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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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与核心要件

(一)法定适用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仅适用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技术人员(如核心技术研发人员、专利持有人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接触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的市场专员等)。


普通劳动者(如仓库管理员、前台、普通文员等)若未接触商业秘密,即使签订协议,也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二)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


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如配方、客户数据库、未公开的营销方案等);


合理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最长 2 年)、行业范围需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需求相匹配,超出必要限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等的经济补偿:企业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补偿金,未约定补偿或补偿过低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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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风险提示: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应对

(一)企业合规操作要点


精准划定受限人员:避免 “全员签订”,仅针对确有保密需求的岗位约定竞业限制,可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涉密内容;


完善协议条款:明确商业秘密范围、补偿标准、违约金额(需合理,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


履行补偿义务:离职后按约定支付补偿金,避免因未支付导致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协议。


(二)劳动者维权指南


识别协议效力:若属于普通岗位且未接触商业秘密,可主张协议无效;


关注补偿支付: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超过 3 个月,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留存证据:保存工作内容证明(如岗位描述、工作记录),证明自己未接触商业秘密,作为抗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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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