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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一事不再理” 原则:避免重复诉讼,维护司法秩序
来源: | 作者:伟基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25-09-19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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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不再理” 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更直接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与裁判权威的维护。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通俗解读这一原则,帮助大家规避重复诉讼风险。


01

何为“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 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的 “诉权消耗理论”,核心含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处理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这一原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一纠纷反复审理会占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效率;


维护裁判稳定性与权威性:生效裁判一旦作出,应具有终局性,若允许重复诉讼,可能出现矛盾判决,损害司法公信力;


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当事人通过反复起诉纠缠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时间、精力与经济负担。


02

法律依据与核心判断标准

(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 5 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247 条:进一步细化 “重复起诉” 的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三同” 标准),才算构成 “一事”。


(二)“一事” 的核心判断:“三同” 标准


认定是否构成 “重复起诉”,关键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当事人相同:前后两诉的原、被告及第三人等诉讼主体完全一致,或虽主体名称不同,但实质权利义务承受人相同(如公司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例:甲诉乙借款纠纷,法院判决后,甲又以乙的配偶丙为被告,主张同一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当事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诉讼标的相同:前后两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主张权利,即 “诉的核心内容一致”;

例:甲以 “买卖合同纠纷” 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判决驳回后,甲又以 “不当得利纠纷” 诉乙要求返还同一笔款项,虽案由不同,但诉讼标的均围绕 “同一笔款项的给付”,构成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直接相同:前诉要求 “支付货款 10 万元”,后诉再次要求 “支付货款 10 万元”;

实质否定:前诉法院判决 “乙无需向甲偿还借款”,后诉甲又起诉要求 “确认乙欠付借款 10 万元”,后诉请求实质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03

实务中常见适用情形与例外

(一)典型适用情形


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


例:甲与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租金 5 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又以 “乙未按判决履行,且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为由再次起诉,若违约金主张未在前诉中提出,且不否定前诉裁判,可能不构成重复起诉;但若甲再次主张 “乙欠付租金 5 万元”,则构成重复起诉。



(二)不适用 “一事不再理” 的情形


并非所有 “同一纠纷相关诉讼” 都被禁止,以下情况法院可受理:


有新事实、新证据:后诉基于前诉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如前诉判决后,对方新增违约行为)或发现的新证据(如前诉因证据不足败诉,后找到关键欠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例:甲诉乙借款纠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甲找到乙出具的原始借条,可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前诉为 “驳回起诉” 或 “不予受理” 裁定:若前诉因 “原告主体不适格”“管辖错误” 等程序问题被驳回起诉,而非实体裁判,当事人纠正问题后可再次起诉;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新费用,当事人可就新增损失另行起诉。


综上,“一事不再理” 原则并非 “限制当事人维权”,而是通过规范诉讼行为,实现 “一次审理解决全部纠纷” 的目标。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理解其核心逻辑,合理规划诉讼策略,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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